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5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按全国人大… 第十条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 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以预留少量的机动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1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