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5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