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