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1年度计划的依据。 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1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