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地用地实际等情况,测算全国未来3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
第七条
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本地规划管控、固定资产投资、节约集约用地、人口转移等因素,测算本地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未来3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
第十条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指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
第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在线报备制度,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按月在…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抄送同级发展…
第十七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3年内结转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