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