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对建设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众权益、整治利用未达到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