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