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单独列出,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