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章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部门在调查终结并经法制审核后,对符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范围的案件,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提交… 第三十三条 对案件材料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审理会议。案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案件调查部门补充。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召开前,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单位名义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 第三十五条 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并附送《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报告》。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参加审理会议的其他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含法制审核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进行全面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审理意见: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审理会议纪要,并报请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 第四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委员会提出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文书。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四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