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审理意见:

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意见;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意见;

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调查部门补正或者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