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审理会议纪要,并报请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意见等。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保留意见和特殊声明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