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委员会提出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文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派出机构局长(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