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加盖国家能源局或者派出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