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接到《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七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法制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提出法制审核同意意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不当的,提出法制审核修改意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法制审核部门要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