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部门在调查终结并经法制审核后,对符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范围的案件,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