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召开前,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单位名义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情况。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