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参加审理会议的其他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含法制审核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案情复杂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组织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及相关领域专家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