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将本地考试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司法部备案。在考试进行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考试违纪事件的,…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 第十三条 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且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发现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的工具、材料及试卷、答卷和相关视频录像等证据材… 第十八条 非考试期间发现相关违纪线索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当对有关事实情况进行了… 第十九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下列违纪情形的,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调查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 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 第二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二年”不包括本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参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