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
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
擅自变动考试开始、结束时间或者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开启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
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
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
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评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擅自泄露命题、阅卷、合格标准确定等考试组织实施环节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