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 第十三条 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且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