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因严重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命题、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他差错的;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

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

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