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