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