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