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