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四章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就下列情况向鉴定事项产生单位征求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鉴定事项产生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方各级机关、单位产生的鉴定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他地方机关、单位产生的鉴定事项,应当征求鉴定事项产生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要求,完整、如实反馈鉴定意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有关事项泄露后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和程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单位研究论证,或者咨询相关领域专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征求鉴定意见、反馈鉴定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在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基础上,就鉴定事项在泄露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具体数量以及需要说明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应当出具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秘密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书。因鉴定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