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鉴定结论:
地方各级机关、单位产生的绝密级事项鉴定依据不明确、有争议的;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反馈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其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鉴定依据不明确、有争议的;
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地方各级机关、单位产生的绝密级事项鉴定依据不明确、有争议的;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反馈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其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鉴定依据不明确、有争议的;
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