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征求鉴定意见、反馈鉴定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要求按期反馈鉴定意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鉴定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数量较多的,经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