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在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基础上,就鉴定事项在泄露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具体数量以及需要说明的危害后果等作出鉴定结论。

国家秘密鉴定结论应当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