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应当出具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鉴定书名称和文号; 申请机关和申请公文名称; 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 鉴定机关名称和鉴定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