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秘密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书。因鉴定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征求鉴定意见、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鉴定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