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五章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复核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关有明确理由或者证据证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九条 办案机关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申请复核的内容、依据或者理由,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附需要复核的鉴定书。 第三十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调阅相关鉴定档案、了解鉴定情况,对鉴定程序是否规范、依据是否明确、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并视情征求有… 第三十一条 复核结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保密事项范围等依据,在分析研判原鉴定情况以及有关鉴定意见基础上,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第三十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具复核决定书,说明维持或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依据或者理由,并抄送作出原鉴定结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复核决定书。因复核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的,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