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五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复核决定书。因复核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的,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征求鉴定意见、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期限。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