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五章 复核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复核 第三十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具复核决定书,说明维持或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依据或者理由,并抄送作出原鉴定结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