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复核结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保密事项范围等依据,在分析研判原鉴定情况以及有关鉴定意见基础上,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