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六章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办案机关发现上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从事鉴定工作人员的回避,…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机关、单位征求鉴定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应当明确提出保密要求,不得向机关、单位或者专家提供与其无关、不应其知悉的内容,不得透露案情以及案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结论或者复核结论与机关、单位定密情况不一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变更或者纠正。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鉴定工作情况和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鉴定工作中形成和掌握的相关材料留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鉴定工作,不受其他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鉴定工作,弄虚作假,故意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泄露鉴定工作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