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机关、单位征求鉴定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应当明确提出保密要求,不得向机关、单位或者专家提供与其无关、不应其知悉的内容,不得透露案情以及案件办理情况。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征求鉴定意见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配合开展鉴定工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应当对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配合开展鉴定工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应当对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