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结论或者复核结论与机关、单位定密情况不一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变更或者纠正。 鉴定工作中发现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