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鉴定工作,弄虚作假,故意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泄露鉴定工作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