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七章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规定直接进行鉴定。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文书式样,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