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规定直接进行鉴定。 鉴定事项产生单位属于军队或者鉴定事项可能属于军事秘密的,由军队相关军级以上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由其协助提出鉴定意见。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