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就下列情况向鉴定事项产生单位征求鉴定意见:
鉴定事项内容是否真实或者与其掌握的情况一致,是否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或者依法公开及其时间、依据和理由;
鉴定事项在泄露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及其依据和理由;
鉴定事项泄露后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及其具体后果和程度。
鉴定事项涉及多个机关、单位的,应当分别征求鉴定意见。起草单位与制发单位不同的,向制发单位征求鉴定意见,制发单位应当综合考虑起草单位意见后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