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鉴定事项产生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鉴定意见:
需要核实鉴定事项是否应当根据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已定密事项进行派生,或者相关已定密事项确定、变更、解除和公开等情况的;
鉴定事项产生单位提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或者理由需要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解释说明的;
鉴定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等需要向上级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鉴定意见的。
鉴定事项属于因执行、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派生的,或者可能与其他机关、单位相关的,可以征求其他机关、单位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