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方各级机关、单位产生的鉴定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他地方机关、单位产生的鉴定事项,应当征求鉴定事项产生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意见,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起草单位与制发单位不同的,征求制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征求鉴定意见的,可以直接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提出。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情况的,及时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