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对办案机关的书面异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并退还相关材料。

地方各级办案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要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并退还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