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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办理下列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国家秘密鉴定申请: 第十二条 中央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各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事项: 第十四条 鉴定事项数量较多,或者属于讯(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品等的,办案机关应当进行筛查和梳理,制作鉴定事项目录并逐项说明其中可能属于国家秘密、需要鉴定的具… 第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秘密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办案机关。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办案机关说明理由、退还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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