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办理下列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国家秘密鉴定申请:

间谍犯罪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犯罪案件;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案件,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犯罪案件;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件;

其他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