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各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的特别重大、疑难、复杂事项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