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事项:

以办案机关名义出具的申请鉴定公文;

申请鉴定的事项(以下简称鉴定事项),说明可能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据或者理由;需要进行危害评估的,说明依据或者理由;

鉴定工作需要掌握的有关情况,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鉴定事项来源、泄露对象和时间、回避建议等;

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鉴定事项涉及的有关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