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鉴定事项数量较多,或者属于讯(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品等的,办案机关应当进行筛查和梳理,制作鉴定事项目录并逐项说明其中可能属于国家秘密、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 鉴定事项涉及外国语言文字的,办案机关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办案机关提供的中文译本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